北京权威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裁判要旨
一、网络游戏独家运营商享有的权利应结合其独家运营过程进行认定。
二、游戏素材包括文字和图片两类。游戏中地图、角色、技能、武器等元素的单个名称或简介不构成作品,但是这些文字素材在游戏中对应的功能介绍组合成整体则可视为游戏剧情,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只要符合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且非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即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三、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规定,判断类电影作品的关键在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游戏的创作过程和电影作品的拍摄过程类似,而且游戏画面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对于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不同玩家的操作产生出不同的游戏画面,但这些游戏画面都属于游戏开发商预设的内容,玩家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归游戏开发商所有。
四、判断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应对两款游戏的游戏素材进行对比。该对比注重最终呈现,与制作技术、游戏风格等无关。
五、判断网络游戏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即使名称属于固有词汇,具有较高使用频率,但不能因此认为该名称没有显著性,而要结合该名称经过使用产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行认定,若该游戏名称通过使用建立了与该游戏的稳定的关联并为相关公众知悉,即可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
六、网络游戏中地图、场景、怪物等素材不构成商品的装潢,因其数量众多且如何呈现取决于玩家的操作,不能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故不满足《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浦民三(知)初字第号案由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
倪红霞、叶菊芬、*文雅
书记员谢晓俊当事人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日期2016年4月13日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奇迹MU》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元;
四、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其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分别在各自的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