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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8 16:29:00

交汇点讯子女将父母送去养老院照看,目的是让老人享受更好的护理水平和生活质量。然而,宿迁市一名尚能“自理”应在养老院颐养天年的老人,却因一根鱼刺卡住喉咙,感染身亡。事后,老人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相关养老院索赔40余万元。日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养老院存在过错,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我母亲姓王,90多岁了,有四个儿子和三个女儿,但我们这些儿女都六七十岁,有些人身体还不好,自顾不暇。”老人的子女介绍,为此,几家商量后,于年4月将王某送至镇上的养老院。当时王某身体尚可,基本生活能够自理,所以,入住登记表填写的护理等级为“自理”。家人为王某交纳了服务费用,元一个月,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以及打扫卫生服务。

入住养老院后,子女们隔三差五轮流来看看她。就这样过了一年,年4月,养老院在午饭中提供了一道带鱼,王某食用后当天下午就表示喉咙痛。养老院的护理医生检查后未发现什么,养老院打电话给王某的子女,小女儿第二天过来带其至镇上一口腔诊所,检查没发现什么,挂水消炎后送回养老院。

几天后,王某表示喉咙还是疼痛,并且越来越难以忍受,吞咽困难。养老院再次打电话给其子女,其子女医院。“当时拍片子显示卡了鱼刺,有脓肿可能。”王某子女介绍,经过转院手术后,王某因为年龄大,基础疾病多,继发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抢救无效,于事发半个月后身亡。

事后,王某的子女要求养老院支付王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5万元,养老院拒绝支付,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系王某自己吃鱼卡到以及子女延误治疗所致。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的七个子女以养老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王某身体不适后也及时通知了其子女,而且王某入院治疗时,选择的护理级别就是‘自理’,吃饭是她自己行为,即便是鱼刺卡喉,也跟我们没关系。”庭审阶段,养老院提出抗辩。

养老院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等生活照料服务,而在提供饮食服务时,应当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等制定食谱,提供适宜老年人食用的食物。”法院认为,王某虽系“自理”级别的老人,但毕竟已90岁高龄,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和咀嚼能力都较普通人更弱,养老院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应结合王某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养老院在向王某提供饮食服务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向其提供未剔除鱼刺处理的带鱼,也未向王某告知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导致王某(当成豆干)吞咽后被鱼刺卡喉并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

因此,养老院在为王某提供饮食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养老院的上诉,维持原判:养老院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王某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疾病以及其子女延误治疗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养老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约6万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孙旭晖通讯员刘路路

编辑:徐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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